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2121 | 分 类 | 债券类;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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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年02月14日 | |
名 称 |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公司债券项目合规内控把关不严,存在差错及立项不规范问题。二是个别公司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勤勉尽责不够,未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三是个别公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