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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哈希值:

    发文机关: 中国证监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截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13 阅读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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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1836 分        类 债券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13日
    名        称 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充分关注,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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