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631 | 分 类 | 证券类;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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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年01月12日 | |
名 称 | 关于对崔学良、潘登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崔学良、潘登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崔学良、潘登: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于2024年1月11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