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2123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年02月14日 | |
名 称 |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尽职调查不规范,部分债券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进行充分核查和分析;二是发行承销不规范,部分债券项目未充分核查关联方认购情况,个别债券项目未对簿记现场进行严格管理,个别债券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三是受托管理履职不到位,部分债券项目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部分项目中,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