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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白名单”创新平台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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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自治区科技厅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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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6-03-26 阅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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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6-01202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 内科平字〔2026〕11号
    成文日期 2026-03-23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白名单”创新平台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6 10:24 浏览次数:184

    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主建单位、依托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白名单”的通知》(内党科发〔2025〕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白名单”科技创新平台财政科研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白名单”创新平台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3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白名单”创新平台财政

    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白名单”科技创新平台财政科研资金(以下简称“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发〔202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主管的自治区“白名单”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白名单平台”)的培育建设。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批建、谁负责”的原则,财政科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白名单平台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团队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概念验证、中试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白名单平台建设实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建设经费需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后统筹列入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科技支撑方案,明确白名单平台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安排、绩效目标及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各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科技支撑方案正式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按程序向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六条 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权责对等、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科研成果为导向,强化财政科研经费绩效目标约束引导作用。按照“谁使用、谁自评”原则,相关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价。自治区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财政科研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上年度经费使用、科研进展、重大成果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应形成年度报告,及时报送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办公室。

    第八条 财政科研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以科技计划项目方式支出,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合理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九条 财政科研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投资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科研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财政科研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科研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等,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相关主管部门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核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具体结果并督促限期整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财政科研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虚报、挪用、套取、转移、冒领、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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