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2122 | 分 类 | 债券类;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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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年02月14日 | |
名 称 | 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部分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和核查;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及时关注并督促信息披露。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六十一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