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登录 | 工作台 | 帮助中心 | 留言
    政策详情
    【中国证监会】【第62号令】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哈希值:

    发文机关: 中国证监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截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5-14 阅读 11
    收藏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196171 分        类 发行相关规定;证监会令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09年05月14日
    名        称 【第62号令】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2号 主  题  词 发行审核委员会 创业板 并购重组 发审委

    【第62号令】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62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4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6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规定。”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本决定自20096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友情链接
    新手必读
    平台协议
    曝光台
    内蒙古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
    您是第 0 位访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大街银联大厦13层 联系电话:400-806-3768
    Copyright © 2016 内蒙古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