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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第63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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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中国证监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截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5-14 阅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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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10153 分        类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09年05月14日
    名        称 【第63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 主  题  词

    【第63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63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4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6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6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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