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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发改委】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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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呼和浩特发改委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截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8-15 阅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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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林格尔新区政务服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价格联动机制的启动和发放工作,经与各有关部门会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启动条件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由盟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我市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全市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以呼和浩特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测算,测算方法如下: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呼和浩特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呼和浩特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呼和浩特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呼和浩特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四、资金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具体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将启动情况告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及时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三项统计数据,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测算提供数据依据。

    市财政局: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市民政局:及时提供城市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负责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六、执行机制

    (一)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要做好与市发展改革委的工作衔接,按月及时提供有关价格指数情况,确保联动机制及时启动。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联动机制,并将启动情况通过部门沟通联络机制,第一时间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准备工作。

    (四)当指数达到启动条件时,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下发启动通知,多渠道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确保文件流转与发放工作同步进行,为发放环节争取时间。

    (五)市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要按照价格临时补贴规定的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六)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发改委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建议,迅速组织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

    (七)市发展改革委抓好机制落实情况跟踪,做好各部门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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