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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哈希值:

    发文机关: 中国证监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截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13 阅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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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1797 分        类 债券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13日
    名        称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内控把关不严,个别项目对质控内核提出的意见回复不到位,内核未实行闭环管理;二是个别公司(企业)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三是个别ABS项目基础资产转让核查不充分,存续期未持续跟踪核心企业经营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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