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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伟、仇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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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中国证监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截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23 阅读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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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979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20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伟、仇建明)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伟、仇建明)

    2024101

    当事人:陈伟,男,19841月出生,时任北京天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扬州市

    仇建明,男,197212月出生,时任苏州易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伟、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苏州龙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伟、仇建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22221日至727日,陈伟、仇建明以股票配资等方式实际控制9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苏州龙杰

    二、陈伟、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情况

    2022221日至727日,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苏州龙杰,苏州龙杰进行操纵

    (一)操纵手段

    2022221日至727日,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2,710,651,928.66元,卖出2,708,689,680.24元。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在92个交易日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在5%以上,最高达到19.1%

    涉案账户组在拉抬阶段(2022321日至715日),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大量申买,账户组该类申报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42.26%,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0.31%

    此外,涉案账户组还实施了对倒交易。

    (二)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苏州龙杰上涨12.47%,同期上证综指下跌6.16%,前者偏离后者18.63%。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115,533,286股,卖出121,140,031股。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9,785,716.5元。

    上述违法事实,证券账户开户材料、询问笔录、有关协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交易记录、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陈伟、仇建明在操纵苏州龙杰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陈伟承担主要责任,仇建明承担次要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陈伟、仇建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王某毅”“梁某仪”“吴某穗”“陈某”“潘某5个账户并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扣除前述账户亏损后,本案账户组不存在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请求减免处罚。

    陈伟、仇建明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控制使用前述5个账户。其一,前述5个账户的资金均来自陈伟银行账户。其二,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毅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资金转入和买入时间较为吻合,配资特征较为明显,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趋同情况。其三,梁某仪”“吴某穗”“陈某”“潘某账户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MAC地址、IP地址、硬盘关联等情况。其四,相关人员(李某)指认控制使用潘某账户。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伟、仇建明违法所得9,785,716.5元,其中由陈伟承担7,828,573.2元、仇建明承担1,957,143.3元;并处以29,357,149.5元的罚款,其中,陈伟承担23,485,719.6、仇建明承担5,871,429.9元。

    当事人陈伟、仇建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陈伟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仇建明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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