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2〕7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评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精神,按照财政厅工作要求和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监督评价工作。
二、建立“专人负责、专人联络”的工作机制,组成专门监督评价工作组,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做好监督评价准备工作,并对监督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监督评价工作组由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分管采购工作领导牵头、采购办负责人为联络员的人员组成。
三、对2021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中,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全部列入本次监督评价范围。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情况,确定监督评价范围和监督评价对象。但监督评价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量的10%,监督评价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机构不足20家的旗县区(开发区),应对本地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全部监督评价,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四、未列入各旗县区(开发区)检查对象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需由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出具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对于社会反应比较强烈的政府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要加大监督评价力度。对于进入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进行监督评价。
五、按照“分级检查”的要求,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要做好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工作,同时,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旗县监督评价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六、为确保按时完成监督评价任务,请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监督评价报告报呼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呼财购【2022】34号)关于开展呼和浩特市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