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市 本级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 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办发 (2022)37 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简 化审批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 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通知》
(内财购(2022)79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财购【2022】38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