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登录 | 工作台 | 帮助中心 | 留言
    公告详情
    【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自治区工信厅

    其他

    发布日期: 2025-01-22 阅读 16
    收藏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5-0023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内工信民爆字〔2025〕39号
    成文日期 2025-01-22 公文时效

    关于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5-01-22 15:26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安全管控,进一步做好防暴反恐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全区民爆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进行备案。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督促辖区内民爆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不能擅自更改报送时间和频次,更不能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

    二、规范程序,明确报送范围和方式

    销售备案范围为全区依法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各企业须以总公司为单位报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报备表(见附件1),要指定专人开展此项工作,2月1日起报送邮箱修改为nmggxtmbc@163.com,发送备案电子邮件时请备注“总公司名称+销售备案”。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请于1月23日前将企业销售备案报送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反馈至自治区工信厅民爆处,后期如有人员调整请提前报备。

    三、加强监管,依法处罚违规行为

    即日起自治区工信厅将严格审查销售数据备案情况,如若发现延报、漏报、瞒报等行为,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人:张显雨联系电话:0471-6600156  18647843687

    附件: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报备表

    2.企业销售备案报送人员汇总表

    2025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报备表.wps
    附件下载2:企业销售备案报送人员汇总表.wps
    友情链接
    新手必读
    平台协议
    曝光台
    内蒙古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
    您是第 0 位访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大街银联大厦13层 联系电话:400-806-3768
    Copyright © 2016 内蒙古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