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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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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3-05-21 阅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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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罚〔2023ZD001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39

    身份证号码:150*****6110联系电话:134*****874   

    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467436589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15*****9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窑沟乡城湾村                               

    本机关于2023418日对你公司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清水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3210日批准了《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复工复产申请》,在复工复产期间,202331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三组第二工作小组对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督查,发现该矿存在6项安全隐患,其中第一条部分平台宽度不足10m(设计为10m),台阶高度大部分超过10米,甚至部分超过20m(设计为10m),坡度角大于39度(设计为39),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存在塌陷风险,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023420日我单位委托内蒙古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坡度角进行了复核测量,2023424日出具了《呼和浩特市煤矿安全第三方复核报告》,坡度角复核角度为42度,大于最大设计值39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呼和浩特市煤矿安全第三方复核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十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5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处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对煤矿矿长处五万元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名称及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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