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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90万吨/年采矿技改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自治区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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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6-08-04 阅读 2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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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6-0298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内工信投规字〔2026〕400号
    成文日期 2026-08-04 公文时效

    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90万吨/年采矿技改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6-08-0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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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来《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90万t/a采矿技改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赤工信发〔2026〕60号)及《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90万t/a采矿技改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90万ta采矿技改工程项目无需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情况的说明》《关于对〈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90万ta采矿技改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备案的请示〉的批复》、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XC1000002010114210083474)等资料收悉。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原采矿权北侧1.43km2的探矿权证,该探矿权区域与原采矿权范围无缝对接,2025年8月取得了《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2026年1月15日,矿山取得新采矿许可证(XC1000002010114210083474),整合了原采矿权的5.1481km2以及探矿权内的0.3914km2,扩大后的最终证载面积为5.5395km2。目前,随着矿山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原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体逐渐向北延伸至探矿权范围内,矿山需开展技改工作,增加和优化部分井巷工程,以实现扩大采矿权范围后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提出本次技改项目。经审查,该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同意核准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90万t/a采矿技改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607-150425-07-02-189264)。项目单位为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项目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本次技改项目因矿山北部探矿权转采,矿区开采范围扩大,为满足扩大范围后的开采需要,矿山需增加部分井巷工程和辅助配套设施,并对现有开采系统进行优化。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改造完毕后,保持原生产规模90万吨/年不变。

    三、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14634.6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

    四、建设期限:36个月

    五、注意事项

    本项目如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禁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采矿。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环境和安全风险。在项目实施及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节水的相关规定。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

    六、文件效力

    项目单位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我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厅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不需要再延期。

    七、监督管理

    你局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履行好该项目的投资监管职责,严禁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你局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请示我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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