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登录 | 工作台 | 帮助中心 | 留言
    公告详情
    【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内蒙古万邦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份子金矿12万吨/年露天采矿技改项目核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自治区工信厅

    其他

    发布日期: 2026-08-13 阅读 601
    收藏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6-0309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内工信投规字〔2026〕412号
    成文日期 2026-08-13 公文时效

    关于内蒙古万邦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份子金矿12万吨/年露天采矿技改项目核准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6-08-13 15:54  
    字体:[ | | ] 打印本页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来《关于内蒙古万邦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份子金矿12万吨年露天采矿技改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包工信发〔202688号)及《内蒙古万邦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份子金矿12万吨年露天采矿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关于内蒙古万邦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份子金矿12万吨年露天采矿技改项目规划及用地意见的复函》、《中共固阳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内蒙古万邦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份子金矿12万吨年露天采矿技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备案的意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C1500002010074110071585)等资料收悉。

    目前,该矿山原设计及安全专篇设计开采深度1437m-1364m标高,采区(一采区)露天采场境界面积79382.83m2已开采完毕。在现有采矿权法定矿区边界、许可开采深度范围内,1364m1280m标高区间仍赋存有可靠金矿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合理开发、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企业计划实施采场扩帮、降深工程,充分开发利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已探明保有资源,避免资源浪费,落实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提出本次技改工程。经审查,该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同意核准内蒙古万邦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份子金矿12万吨年露天采矿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608-150222-07-02-565984)。项目单位为内蒙古万邦矿业有限公司。

    一、项目建设地点

    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冯湾村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建设内容:本次技改工程主要实施露天采场扩帮及采场降深工程,配套扩建排土场、运输道路及其他辅助工程。

    本项目技改后规模不变,仍为12万吨/年露天开采。

    三、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

    四、建设期限:12个月

    五、注意事项

    本项目如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禁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采矿。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环境和安全风险。在项目实施及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节水的相关规定。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

    六、文件效力

    项目单位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我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厅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不需要再延期。

    七、监督管理

    你局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履行好该项目的投资监管职责,严禁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你局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请示我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6810


    友情链接
    新手必读
    平台协议
    曝光台
    内蒙古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
    您是第 0 位访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大街银联大厦13层 联系电话:400-806-3768
    Copyright © 2016 内蒙古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