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5-03779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投规字〔2025〕40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05 | 公文时效 |
关于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矿露天开采接续工程核准的通知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来《关于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矿露天开采接续工程核准的请示》(赤工信发〔2025〕93号)、《关于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多金属矿180万吨年采选项目核准的通知》(内发改工字〔2006〕1398号)、《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矿露天开采接续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关于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矿露天开采接续工程用地情况的说明》《关于对<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矿露天开采接续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备案请示的批复》(赤党政法稳评字〔2025〕62号)、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C1500002012013240122401)等资料收悉。
该项目经多年露天开采作业,目前已达露天开采设计最低标高,原设计中630米标高以上为露天开采,630米标高以下为地下开采。为保障生产接续、提高资源利用率、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该公司计划在保持采选规模180万吨/年不变的前提下,在原有生产系统基础上,采矿许可证标高范围内实施技术改造,对630米至436米标高范围继续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矿山名称因采矿证延续登记由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矿变更为中钢集团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钼矿,采矿证号、开采矿种、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均无变化,该技改项目名称延用了原矿山名称(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矿)进行项目立项。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同意核准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矿露天开采接续工程(项目代码:2508-150404-07-02-109478)。项目单位为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一、项目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鸡冠山村境内。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本次技改项目主要在采矿权范围内对现状露天采场进行外扩、深部延伸,露天采场最低标高由630m水平调整到436m水平,台阶高度由12m调整为并段后24m。本次仅设计露天采矿工程和相应配套公辅设施,不包括选矿厂、尾矿库和外部供水、供电、生活办公福利设施等。
项目改造完毕后,保持原生产规模180万吨/年不变。
三、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28010.92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
四、建设期限:24个月
五、注意事项
本项目如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禁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采矿。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环境和安全风险。在项目实施及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节水的相关规定。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
六、文件效力
项目单位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我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厅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不需要再延期。
七、监督管理
你局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履行好该项目的投资监管职责,严禁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你局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请示我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