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邦盛医疗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地址:天津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翠鸣道16号D座南区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文胜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
投诉人邦盛医疗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呼和浩特市职业病医院采购体检车及相关医疗设备”(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30003)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若是货物制造商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是经销商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货物制造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供应商是否具有生产、改造专项作业车的资质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拟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瑞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了汽车销售(含医疗车)。因此,艾克瑞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
其次,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医疗车的销售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具有改装资质。艾克瑞公司在《分项报价表》中,医疗车的制造商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龙公司)。经核实,厦门金龙公司具备生产和改装医疗车的资质。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2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经与投诉人核实,该投诉事项与投诉事项1中的内容基本重合。因此,对于该项投诉本局不再重复审查。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